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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适用情形分为一般逮捕、径行逮捕和转化逮捕。一般逮捕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径行逮捕的情形: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转化逮捕的情形: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高检规则》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了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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