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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是所有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的。如果渎职行为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该工作人员则只受行政处分而不需要承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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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砖窑案件暴露出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不作为和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针对这个问题在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罚款的数额,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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