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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是否构成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如何处罚?如何认定?

2022-03-05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六项规定: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多年来,“法轮功”组织却以所谓“法轮大法研究会”名义,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组织“弘法”、“会功”、“庆典”、“纪念”等大规模活动,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如此,“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还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设立的多项关于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扰乱社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这类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法轮功”组织多次组织练功者在我国国家机关或新闻单位附近,进行非法聚集,扰乱了公共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影响了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此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二项禁止性规定;扰乱其他社会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除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外,社会秩序还包括社会教育秩序、社会传统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等。李洪志大肆宣扬练功与治病的矛盾,鼓吹和玩弄练功即不得看病吃药的骗术,严重影响了社会风化秩序、社会传统秩序,影响了群众的安居乐业秩序,也属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还规定,“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应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李洪志大肆宣扬地球已经爆炸了两次,行将爆炸第三次,惟有他这位“法力无边”的“大师”方能“推迟地球的爆炸”等煽动性说辞,蛊惑人心,给人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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