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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在散伙时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清产核资,在清算结果出来之前并不能确定每个合伙人究竟应享有多大权利或承担多大义务,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其中某个合...
(一)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行为。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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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2、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3、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3、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4、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5、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降低风险以及能增加成功的概率,一个人再有能力也比不上团队的力量,因此对于合伙的在法规中说明有自己的资金的合伙,技术以及实物的合伙都算作是合伙,具有非法律意义。
1.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 2.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如果事先并没有约定各自应承担债务比例,就应当按照各自所投资金的比例承担所欠债务。 3.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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