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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罚: 1、相关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照规定加付赔偿金; 2、责令后仍不支付的,对单位负责人判处处三年以下,单位判处罚金,情况严重的,判处单位负责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单位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构成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处罚金,并且对其责任人员处以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有本罪犯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公诉前补救的,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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