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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调查的调查举证资料有哪些

2022-08-19
1、证据有如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原告向本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当事人向本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已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本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3、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4、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5、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6、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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