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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费报销期限《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制定. 如果确实超出了企业制度规定的报销期限,公司不予给你报销,是不符合法规的...
1、出差费报销期限《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制定. 2、如果确实超出了企业制度规定的报销期限,公司不予给你报销,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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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的,只要提前三天提出就可以,要是已经过了试用期的劳动者,想要辞职就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说明,或是直接跟公司协商看看能不能即时离职。但实习期间到底是与试用期、正式劳动关系大不相同,实习期间想要辞职的得按实习协议来办。但是,实习单位不发工资的,那就并不一定了。 实习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实习生当然可以辞职,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在辞职前3天向主管人员提出即可。同时如果实习公司不发工资,实习生在提出辞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若公司拒绝支付的,实习生们可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若是被实习单位扣发的工资较多,或是好几个同学遭遇了同样事情的,建议还是最好找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尽量要求快点拿回工资。 在实际中,正式的劳动者想要提出辞职的,还需要掌握一点技巧,具体如下: 一、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这是首选的一种方案。如果与单位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无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话,那么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留下这个员工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 在协商解决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如下几点: 1、违约金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向员工要求支付此违约金。在协商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 2、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 交接单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个人各执一份。应当注意,员工应当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经过了双方的签订或者盖章的认可。 3、拿到退工单或者离职证明 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此解除权又称为预告解除权。这种解除权不需要单位的同意,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单位,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都已经解除。此解除权需要注意的事项计有: 1、注意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规定 如果合同中有此规定的话,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 2、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如果单位不签收的话,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还要注意的是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是什么东西。 3、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4、积极办理交接 如果单位不与职工办理工作交接的话,就再向公司发一封函,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限则不对公司负交接不当的后果。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达到离职的目的,但是,这种行为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仍然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违约责任也是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为前提的。 三、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就对单位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权 行使此权利需要注意的事项为: 1、通知一定要书面化,如前方式同; 2、一定要积极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单; 3、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 4、这种权利的行使如果得当的话,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 5、这种权利如果行使得当的话,除了试用期内辞职之外,其它情形,还可以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是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拿回工资,又不知道哪个途径能找到律师的,点击右侧找个律师帮忙处理。
先看合同,如果免责条款里没有对实习期不赔的规定,那就必须赔。如果免责条款里规定了实习期不赔,而在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没有明确告知你,就可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该判决条款无效。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了,这个诉讼维权难度不大,不需要请什么知名大律师,一般的律师就足够了,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先看合同,如果免责条款里没有对实习期不赔的规定,那就必须赔。如果免责条款里规定了实习期不赔,而在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没有明确告知你,就可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该判决条款无效。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了,这个诉讼维权难度不大,不需要请什么知名大律师,一般的律师就足够了,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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