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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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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现在你应该清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管辖有什么规定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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