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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 1.己方没有生育能力,而对方有生育能力; 2.八岁以上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己方生活的; 3.己方没有其他孩子,而对...
争取子女抚养权应收集相关有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取证了双方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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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对父母双方的调了解后才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法院会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取证对比双方谁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这四个方面同时也是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关键。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由于很多离婚夫妻会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产生分歧,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不过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同时也会一并判决夫妻离婚。而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判决生效了,此时其实不用再办理离婚证的。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的判决是从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角度,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再做出判决。但是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抚养的。如果不是哺乳期,就看哪个更适合孩子的成长和自己的意见了。如果一方在未来的抚养期内不适合抚养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所以即使一开始没有得到孩子的监护权,以后还是有机会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的意见在争取孩子的监护权时非常重要。当涉及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时,法院会认真听取子女的意见。因此,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和自己一起生活尤为重要。其次是你的收入状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等。,这是法官在判决时考虑的指标之一。第三,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的任何一方,尤其是学龄前儿童,通常是父母的一方。所以,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顾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往往是影响孩子监护权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比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规定“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5条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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