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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可以申请法院解除超过的部分,超标的保全属于保全错误,法院应当主动或者应被申请人(一般是被告)的申请或者所提异议来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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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明确的规定: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必须裁定解除保全。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虚假保证,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后,法院必须对提供保证的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保证合法有效的,必须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解封。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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