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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0000元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000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侵占数额较大,数额每增加2000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侵占数额巨大,数额每增加20000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3)多次职务侵占的。 4、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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