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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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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有以下行为,对方负责,对方没有责任:1、当事人逃跑,现场变动,证据消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验证交通事故的事实。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信号控制的十字路口,在红灯下继续通行。4、当事人驾驶汽车超过禁止横穿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当事人驾驶汽车进入非汽车道或非汽车通行范围,与同向行驶的非汽车相撞。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相撞。7、当事人驾驶车辆碰撞依法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8、当事人开车不避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护车。9、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装载物在散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10.当事人驾驶汽车后退时,与汽车后面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11、当事人驾驶非汽车在非汽车道上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2、当事人驾驶非汽车在非汽车道上超过同向行驶的非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和企业,收取承包费,实际上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他仍然是车辆的支配着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发包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出租车主和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车主实际支配出租车进行运营,并从该车的运行后总获得利益,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在承包期间内,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车祸,如果对方具有以下情形,则相对方无责: 1、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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