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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等职责的,由相关人民政府、上级人...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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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设计方案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负责审查的机构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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