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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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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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