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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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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譬如“保证书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用。 6、视听资料。
在执法实践中,办理吸食毒品行政案件的证据俗称为“本人交代”“尿检阳性”,即吸食毒品嫌疑人供认其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尿液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者需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治疗措施的依据。但很多吸食毒品违法人员掌握公安机关的这一证据要求,拒不供认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常使公安机关在只有“尿检阳性”单一证据的情况下,面临对吸食毒品嫌疑人处罚与否的难题,形成一种证据与事实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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