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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区县都不需要办理居住证,只有在非户籍城市居住才根据本人需要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
有效,但是需要去办理变更手续。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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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区县都不需要办理居住证,只有在非户籍城市居住才根据本人需要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视情况而定。同区县不需要办理居住证,只有在非户籍城市居住,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办理居住证。一、重新办理居住证,需要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二、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和近亲属申请居住证。监护人和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居住证换地方了要换。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并在居住证“居住地址”项目栏登记变更。《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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