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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刑法所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在适用上应当注...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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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要构成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并且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虽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但是仍然是需要承担中止的刑事责任的。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具体讲就是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代不可忽视、应受高度重视的问题,未成年可塑性很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肩上担着重任。未成年犯罪,首当其冲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纠正其错误行为,以防误入歧途。在教育手段与方法方面,应该慎重选择,过于严厉或许会让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对此排斥,反而适得其反,过于温和,有可能效果也不尽如意。除了教育外,刑罚处罚是否应该使用,用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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