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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返存在争议,关键在于收条内容打的不规范。收条对对方主张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有利。另外,你认购了房屋,是否签订了认购合同。若签订了认购合同对转卖是做如何约定的。 (1)如果界定为房屋买卖,在你未签正式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前,你对房屋不享有产权,你无法履行合同。 (2)收条对你们之间转卖房屋合同的解除未做任何约定,收条对金额也未明确为定金性质,也无违约责任条款。当对方主张返还,你缺乏理由抗辩,也很难主张你的损失。 (3)如果界定为居间关系。则收据没有对进行明确。总而言之,收条不规范,会导致你很被动。涉及到重大金额事项,事前咨询律师,提起预防,才不至于不可控的状况。
担保函是对债权起担保作用的合同,根据担保函的约定,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履行债务或者对债务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担保函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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