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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若干规定》第二条是关于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程序。其中,第一款为对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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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一些规定》(修改版)第10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1)被执行人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执行的;(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决协议,履行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结束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调查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2次以上没有被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根据没有被执行的法院执行的6人民法院的法院的审查,没有被执行的法院的法院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的法院的执行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的执行的执行的法院的法院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
法院执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失信信息会被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如果想让法院从名单中将自己的名字抹去,只有两个途径:一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确有理由证明法院将自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错误的,法院经查证后如果认为理由成立,则会对之前的行为予以纠正;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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