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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看了你的案子,这种案子属于案情重大复杂。 1、你现在起诉他们,这个他们只的是谁?是你父亲的妹妹吗?你以什么名义主张?给了她70万?起诉是要有原因的,如果是你父亲的妹妹,当初给予70万,你们双方肯定是有协议的,断绝血缘关系违法法律属于无效,但是,并不影响70万拆迁款的赔偿,你父亲的妹妹也属于法定上的继承人,她是有权利继承她父亲的遗产的。所以,这笔钱怎么要谁个问题? 2、你爷爷奶奶的房子拆迁和你们家的房子拆迁这是两回事。分开解决。属于你的,就是你的。难道当时你们没说清楚?你爷爷奶奶的房子拆迁还有你们家的房子拆迁按拆迁协议走,开发商该怎么赔偿,怎么赔偿。 3、奶奶的赡养是由子女的,你没有权利,需要赡养的是你的父亲和你父亲的妹妹。你现在需要做的是怎么把你父亲的份额继承到手。因为你父亲继承了你爷爷那一部分,这是关键。 4、你父亲失踪多长时间了,失踪2年和4年有着不同的法律效果。4年时间可以宣告死亡,这是你们可以主张分割财产。失踪2年,只能宣告失踪,你父亲的财产有法院指定代理人掌管。公司有权扣押股金分红,但是不能不发。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这个案子说实话很难办。建议谨慎。
房产您可以继承,房产属于您的,如果拆迁,您有权得到补偿。相关法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1.如果分房是按房屋面积进行赔偿或补偿那肯定是没有你前妻的,如果是按照户籍分配你前妻的那份也少不了。 2一般拆迁都涉及按户籍所分配的人头钱(即按户籍所在人口每人固定多少钱)/土地补偿款/村内公用设施道路沟渠等分配的钱款等 3以上两个回复仅做参考你可以去当地拆迁主管部门去咨询因为每个地方的拆迁规定是不一样的,具体则以当地(只所在市的拆迁法规或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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