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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及解读

2024-12-05
1.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中,若同时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争议事由(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事由),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分项裁决。但需分别告知起诉权。 2. 仲裁员在裁决书原件上签名。若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原件将存入仲裁正卷并保管。送达给当事人的为裁决书副本。尾页左下角空白处需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仲裁员不在副本中签名。裁决书副本将由仲裁员打印和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决,不作起诉权的告知。仲裁机构将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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