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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人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死亡,出租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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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合同的一方主体死亡的,合同就失去了权利的接受者和抄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合同自动中止,由于合同行为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而且合同之前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合同不会当然失效,死亡一方的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据自已的意愿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和知承担合同的义务和权利,即变更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作为财产继续人还是负有合同的附随义务,承道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返还和赔偿等相关的责任(当然是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依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且《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 目前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比较倾向于按第二种观点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对于原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原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房屋出卖款的权利。但是买受人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尾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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