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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
结婚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以下三个:1、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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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对禁止结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如果是近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那么就是一律不允许结婚的。而对于不同辈分的男女,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条件,同时也不属于近亲范围的话,其实也是可以结婚的。
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在我国,离婚的方式主要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这里的登记离婚,其实也就是指协议离婚。
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结婚,主要涉及法律适用、应履行的结婚程序以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应符合的条件等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中法院所在地法律。”依此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其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并实行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一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也有同样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本案中,乔治与李颖申请登记结婚时,乔治年仅21周岁,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22周岁的结婚年龄,因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是正确的。 二、关于登记机关 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上述《规定》中第1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在本案中,乔治与李颖不能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广东省指定的某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关于结婚条件 在实质条件,乔治李颖应当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麻风病或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在形式条件上,除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同项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布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府部的上述《规定》还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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