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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以下简称工伤)获得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及其他物资帮助的权利,促进安全生...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伤残或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及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生产、工作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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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有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 5 2.0左右缴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 第十条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B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 1.0%左右、 2.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 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 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 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 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一般情况下,该基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确定,除以12便为月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 (1)若你的工资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时,缴费基数就是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倍计算,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计算; (2)若你的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60%时,缴费基数就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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