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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29条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况比较少。承包方一般是在已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再依赖土地生活的情况下,才可能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如承包方在农村兴办乡镇企业、进入城镇从事非农职业、老年人进城投靠子女等。
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反包”即“反租倒包”。反租倒包指村委会将承包到户的农地通过租赁的形式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的公司(称为倒包)。其内涵就是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明确土地归集体的所有权、农民一定30年不变的承包权基础上,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合作、双赢的前提下,本着有偿转让、参与分红、让利群众的原则,通过契约的形式,让农户将土地的经营权租赁给村集体,村集体再反租给镇政府,最后由镇政府发包给有一定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的农业企业或种田能手,实现土地初级集中。
本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以宪法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其中,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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