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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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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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