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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不抵债应该按怎样认定

2021-11-24
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的破产财产依然不能抵消债务的,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是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分配的,经理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在最终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要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止破产程序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决终止的,应当公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继续依法对债权人未按破产清算程序清偿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规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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