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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九)再婚夫妻一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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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把山东省的相关条例发给你,供参考: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三)曾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公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海外、远洋捕劳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第两人一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申请生育子女前死亡; 3、本人的父母没有收养子女。 夫妻一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按事实认定,其父母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申请再生育的前置条件。
目前,单独的二孩政策已不再适用,我国正在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三孩政策具有以下优点: 确保人口稳定增长; 缓解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衡等危机; 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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