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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被高估、出资之后将出资转出等...
股东出资不实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就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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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不实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股东出资不实时的责任承担:1、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3、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 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股东出资对公司的注册设立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后按约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手段: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并未办理相关权利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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