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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终止对方的探望权。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权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 2、有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有人会存在不适合拥有探望权的情况,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需要给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孩子不能够得到探望,如果法庭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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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申请中止的途径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探望权一旦终止,基本上就没有恢复的可能了。但对于中止探望权,只有当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探望权才能恢复。但探望权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探望权不会自动恢复,而是要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中止情况消失的,并由法院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的,探望权才能恢复。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不能终止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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