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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现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首先我们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处理这种案件一般由被离婚的当事人,他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处理离婚案件。如果被离婚的当事人超过一年的时间离开了自己的住所所在地,那么该离婚案件的处理就由提出离婚的当事人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超过一年的时间,一直在外面,离开自己的住所所在地,该离婚案件就由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经常居住的地方人民法院来处理,如果提出离婚的当事人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该离婚案件由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居住的地方人民法院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我国的军人,理论上应该由被离婚的当事人的住所当地人民法院,或者是被离婚的当事人所在的部队,团以上的机关所在地,由其地方人民法院来处理。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就是法院的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首要的必经程序,因为离婚是一件很重要的决定,法院更希望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这一程序来和化解离婚。因为离婚案件中的调解是发生在诉讼的过程里面,所以调解也被称为诉讼内调解。调解可以化解一些内部矛盾,可以防止纠纷的不好发展趋势,同时也减少了人民法院对于吹离婚案件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去妥善的处理离婚这件事情。调解产生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情况,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决定和好,原告对离婚案件进行了撤诉。第二种情况,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人民法院会根据离婚协议为双方分发离婚调解书,当调解书送到双方的手里时,调解书就具备了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婚姻关系合法解除。最后一种情况就是,诉讼内调解无效,此时就进入了下个处理程序。了解了离婚的诉讼程序,我们还应该知道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离婚。首先我们要知道,如果法院不能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时诉讼离婚,法院是不会判决的。其次是如果起诉离婚,理由一定要充分,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还有一种原因是军人夫妻。因为军人夫妻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如果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军人不同意,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除了一方军人在婚姻里面有了重大的过错,除了这一点。最后一种就是,女方还处在分娩一年以内,或者女方处在终止妊娠六个月以内,以及在怀孕期间,这时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女方自己提出离婚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处理离婚案件时,案件本身是具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那么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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