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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
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况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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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的回答一、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具体法条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国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施的是一次复议原则,即行政行为经过一次复议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般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行政复议决定再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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