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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规定,【火灾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行为人过失引起的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过失放火罪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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