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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高利贷,违法所得金额在...
湖北省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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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是破产金融秩序的一种犯罪,刑事责任不能为民事责任所替代,这是基本原则。 这个案件的突破点就是破解不构成刑事犯罪,尽管现在已经刑事立案,但也不一定会过得检察院和法院的关。所以你现在所有的重点是解决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什么问题都解决好了。 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并不因为这些钱是银行的贷款就否定原、被告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因此,对方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意图否定借贷法律关系,肯定不会成功。 2、被告现在控告对方高利转贷,其侵犯的是金融秩序,而不是被告的利益,与被告没有任何有关系,尽管这笔钱就是银行的贷款,公安机关也无权向被告进行追缴,除非被告自行愿意退还给银行。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诫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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