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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据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商务部等部门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同时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这有利于有效引导境内投资主体预期和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 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据介绍,五年来,我国对外投资成效显著,跻身对外投资大国行列。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2位,存量跃升至第6位。对外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对外投资领域还存在一些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外投资的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措施,此外,商务部还将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境外投资条例制订工作,研究制定对外投资“黑名单”制度,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等。
根据规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是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根据规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是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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