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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是会加重的。一般的肇事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肇事逃逸致...
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都是结果加重犯啊。。应该从重量刑的。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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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量刑是,有逃逸情节的,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础刑升级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应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后逃逸,本身就是加重处罚情节。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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