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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加重,这是真的吗?

2023-04-05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加重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条明文规定了逃逸是交通肇事罪量刑加重情节之一,刑期从三年以下变为三年以上。 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一种观点认为:逃逸不能完全成为量刑加重情节;另一种观点认为:逃逸是所有交通肇事罪量刑加重情节。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原因第二种观点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处罚,通俗地讲就是不能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两次买单。如果行为人逃逸行为导致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把逃逸作为量刑加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和法律公平两原则。下面从法理和实践上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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