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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规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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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水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一)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水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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