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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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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关于具体的估价规则请遵守建设部制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估价指导意见》。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形式,部分采用产权调换,部分采用作价补偿。8、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9、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10、拆除教学、寺庙、道观。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拆除宗教团体的其他房屋,由拆迁人与有关宗教团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关于具体的估价规则请遵守建设部制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估价指导意见》。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形式,部分采用产权调换,部分采用作价补偿。8、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9、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10、拆除教学、寺庙、道观。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拆除宗教团体的其他房屋,由拆迁人与有关宗教团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关于具体的估价规则请遵守建设部制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估价指导意见》。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形式,部分采用产权调换,部分采用作价补偿。8、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9、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10、拆除教学、寺庙、道观。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拆除宗教团体的其他房屋,由拆迁人与有关宗教团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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