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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申请执行后法院又不执行的该怎么处理

2022-02-10
当事人不要随便就将涉法问题,提升到上访的高度。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提问者必须清楚一点,如果该执行案件符合如下程序的,法院可以暂时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另外,如果当事人发现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可以向本院,或者检察院,政法委等部门进行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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