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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抗辩事由是什么,正当防卫中的哪些情形需要作抗辩事由

2022-01-26
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方可成为抗辩事由:1、防卫必须以现实的和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为前提。首先,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而非凭空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出来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针对实际中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则构成“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如果因为行为人错误的防卫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则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其次,正当防卫所针对的现实侵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即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行为人对尚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构成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情况: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行为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防卫行为必须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防卫行为必须针对进行中的非进行防卫而不能排除的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实施。民事法律中对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判定标准,一般遵循“不得已”的原则,即防卫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可以使用其他非防卫的合法方式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则不允许实施防卫行为。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正当防卫可以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进行,还可以针对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针对财产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但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当时,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正处在侵害者本人现实支配之下的除外。侵害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实施侵害行为,还是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而放弃侵害?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侵害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侵害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但是,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对不法,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不仅包括人身的损害,还包括财产上的损害。4、必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之目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针对防卫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不法侵害,虽然属于正当之举,但它同样应当有所节制,必须把握适度。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各国法律在有条件地赋予公民防卫权的同时,又毫不例外地对正当防卫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作出了一些限定。反击力度的有限性,既是防卫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对“必要限度”的理解,应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具有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防卫方式、工具、强度等方面的限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现实中,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及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对于如何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司法审判中一般有以下标准:(1)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2)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3)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当防卫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时,即构成防卫过当,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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