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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
1、对方家长是法定监护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进行民事赔偿。以民事侵权(侵犯人身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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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打人致轻伤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打人致轻伤犯罪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的,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儿上初一,在学校与同学因争一张凳子发生纷争,被上课老师劝阻。下课出教室后,同学肖某打了我儿的头,并用膝盖撞击他的腹部几下。学校得知后立即将儿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事发后,我要求学校和肖某赔偿经济损失。学校认为,学校在主观上无犯错,学校不是学生的看护人,无疏于管理,受伤是肖某的有意作为所致,不认可赔偿。肖某的家长说学校也有职责应一起赔才行。两个多月了一分钱无得到赔偿,问学校有职责吗?社区询问小组人员解答:肖某在校期间,采取暴力致你儿损伤,肖某应负主要职责。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上课老师发现学生纷争后未惹起足够重视,继而发展成学生互殴事件,学校存在管理疏漏之处,应承受相应犯错职责。由于两方都是未成年人,二人应当承受的职责由其看护人承受。通常来说,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70%,学校负担30%。学生伤害意外的职责,根据相关当事人的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此外,家长将小孩送到学校并不存在“将看护权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学校只承受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犯错职责;家长在维护自己小孩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做到宽容和体谅,让小孩学会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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