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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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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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