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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互有相邻环保的义务,自己在利用或排放有害物质时,要防止给相邻方造成侵害。否则,相邻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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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相邻土地使用主要涉及通行和使用两个方面,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有时,相邻双方对邻接土地的使用都是必须的、无法避免的,任何一方要求对方不使用相邻土地往往会影响对方正常生活。此时就要区别对待,以排除妨碍为目的,如确实一方的不当使用给对方的正当使用造成影响,那么就应该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此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比如,从田地上通行应注意不能对邻方的田地作物生长造成影响,应考虑对邻地的合理使用。又如,可能对对方土地造成影响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上应考虑对方土地的承受能力。这样,才能在合理使用己方土地的基础上,对邻地使用权的完整性、合理性予以充分保护,使双方和谐共存、互不妨害、互利互补。
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和是否新农村建设关系不大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就是相邻关系权利人。他们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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