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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哪些?针对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行为,如何进行量刑?

2024-12-01
一、虐待儿童的情形包括四种: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 1. 身体虐待:指的是照顾者对儿童非意外性身体伤害,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使其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 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方面发展产生明显伤害。 3. 性虐待: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 疏忽: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二、虐待儿童的法律责任 1. 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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