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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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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对公民提起的与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诉讼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与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诉讼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 对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8.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对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案件的地域管辖这样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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