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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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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尚未给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只有在民事主体参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获得利益的可能性。3、法律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直接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不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放弃某项民事权利,还可以依法行使或者剥夺其原有的民事权利。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简称“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能力”。能够享受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权能力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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