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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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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见,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应当指出,这里的期限指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话,每一个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没有犯罪事实。 (2)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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