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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毒品投入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该经理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销毁证据罪,但还要看其量刑情节如危害结果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认为是犯罪。民法上的欺诈与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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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决水罪是什么(一)过失决水罪的概念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过失决水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二、如何认定过失决水罪(一)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的界限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水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自然水灾并非人为的水灾,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如山洪爆发、雨水过多、河堤决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灾。(二)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的界限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故意构成。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定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3、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不可能出现未遂的形态。(三)过失决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过失决水罪和以决水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一定损失,其两者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同放火一样,决水也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犯罪方法。俗话说,“水火无情”,水利设施一旦遭受破坏,水势失控,顷刻就可能便无数良田被淹,大量财物付诸东流,甚至使不特定多数人溺死于非命。因此决水罪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这是决水罪区别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标志。 所谓决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炸毁堤坝、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泄洪闸,或者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行为人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决水罪论处;如果仅是为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开闸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以决水罪论处。 决水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使用各种工具或机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坏等。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发生的炸毁堤坝决水的案件,实质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因而仍属决水罪,而不宜定爆炸罪。 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决水罪。如果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农民之间为争水浇地,擅自扒开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不宜定决水罪。鉴于决水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实施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构成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客观上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罪主是一般主体,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刑法规定,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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