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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33条新规

2022-09-17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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