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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保障措施

2025-02-24
自然人享有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权利,此为姓名权的基本保障形式。姓名权受侵害时的具体救济手段如下: 一、民事救济途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他人依法行使姓名权,或盗用、冒用他人姓名为自身谋利。当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或监护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消除社会影响及赔偿损失。 二、行政保护措施 1. 姓名变更登记:依据《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成年自然人变更姓名可向户籍机关提交申请,未成年人变更须经监护人共同提出并说明正当理由。机关在确认变更不违反公序良俗后办理登记手续。 2. 身份信息维护:发现他人非法使用自己姓名办理证件或登记事项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信息更正请求,必要时可报案追究冒用者的法律责任。 三、特殊群体权利行使 未成年人的姓名确定及首次变更由父母协商行使,后续变更需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姓名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涉及重要变更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四、禁止性规定 法律明确禁止利用他人姓名实施名誉损害、欺诈性宣传等违法行为,该行为同时可能触犯刑法相关条文,权利人可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追究刑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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