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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四保证)、技术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法院,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保障措施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适用条件如下:《保障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2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指出:“一成员只有根据下列规定才能对一项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即该成员已确定该产品正以急剧增加的数量(较之国内生产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输入其领土,并在此情况下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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